【关键词】
公开听证 不起诉 追诉时效
【要旨】
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某、云某某等8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拟作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持反对意见,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进行评议,听证员一致赞同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此次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广泛听取意见,实现精准监督,又有利于强化司法案件公开审查的力度。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云某某、胡某某通过阿荣旗某镇某村村民于某某、王某某联系该镇派出所所长沈某某为任某某等10人非法补落户口谋利。2015年8月12日,阿荣旗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任某某等人未到案,阿荣旗公安局未能侦查终结。2019年8月7日,任某某到案。经侦查,阿荣旗公安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本案移送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2月8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由阿荣旗公安局移送的于某某、云某等8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经审查,承办人发现于某某、云某某等8人涉嫌的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拟作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情况】
因本案涉案人员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侦查时间较长,且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就追诉时效问题观点不一致,为贯彻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强人民满意度,正确适用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就本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参加,借助外脑,“开门办案”。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承办人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说明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拟对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之后,侦查人员介绍了案件来源及侦查过程,并对涉嫌犯罪的性质、适用法律和量刑情况发表了意见,认为该案未过追诉时效,即不同意本院审查结论。
在了解案情和听证事项的基础上,与会的三名听证员对本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经讨论,三名听证员一致表示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对案件处理有争议,通过召开此次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旨在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让检察机关接受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是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途径,也能够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另外,此案系因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机关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挥法律保障人权的作用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