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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光荣与梦想 映像岁月|铁肩担道义:以法律监督铸就法治权威
时间:2018-12-12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时间久了,事情经过都忘了、记不清了。”被询问的人员大多如是回答。这是云南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巧家县复查钱仁风案、调查核实证据时听到最多的答案。 

    2002年2月22日,巧家县某幼儿园内一名2岁幼儿因摄入“毒鼠强”抢救无效死亡,另两名幼儿住院治疗。在园内打工的钱仁风被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办案检察官多次深入巧家县,对原案证据中抛药品的位置、一瓶药能滴出多少滴、能否大面积投毒等情节反复进行侦查实验和重构分析验证。2015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过再审,2015年12月21日,钱仁风被改判无罪。2016年11月25日,钱仁风获得国家赔偿金172.3万元。(王翠云摄)

    尽管已经过去好几年,但2015年12月21日这个日子,对钱仁风来说却毕生难忘。

    时过境迁,当年的案发现场已不再是幼儿园,在明知大部分证据都已灭失、案件可能无法查证的情况下,云南省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们依然带着内心的坚持,多次往返距离昆明300多公里、来回一趟近八九个小时车程的巧家县,一次次勘查,不间断询问,通过构建新的间接证据体系证明存疑点。2015年12月21日,在入狱十多年后,曾被认定为“云南巧家幼儿园投毒案”凶手的钱仁风带着无罪判决书出狱。

    钱仁风案,是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的冤假错案之一。40年来,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每一起冤假错案的依法纠正,都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这,就是法律监督的力量。

    有错必纠——不让冤假错案成为法治“疮疤”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伊始,面对的是堆积如山的申诉信、大量的来访者。在人员和架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开工”了。

    从1979年到1984年,全国共平反冤假错案40万余件,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铁肩担道义。近年来,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到钱仁风投毒案、聂树斌案……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形式开展监督,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之所以频繁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判决执行环节监督不足。

    2015年,最高检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程序,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一律启动问责机制。同年,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还下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执行检察每一个具体环节,将监督视野覆盖到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针对地方纠正难、阻力大的案件,2017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刑事申诉案存在“五种情形”的,最高检可指令其他省级检察院异地审查。

    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满意度、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2018年10月24日,金哲宏故意杀人案开庭再审,牵动了不少民众的心。金哲宏此前被认定为发生在1995年的一起命案的杀人凶手。从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

    当天,身体状况不佳的金哲宏坐着轮椅接受法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几度失声痛哭。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纠正。2018年11月30日上午,该案进行再审宣判,法院采纳了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建议,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这样的持续发力,为法律监督提了气,也树立了法治的权威。

    惩恶必严——不让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悬空 

    判决书厚达48页、押送期间狙击手出动……1998年,张子强一案曾轰动一时,被称为“世纪大案”。这位“世纪贼王”张子强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通过打劫机场运钞车、绑架巨富,虏获了超20亿元赃款。

    这个“世纪大案”摆在了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数位检察官的面前。在审讯张子强等主要犯罪分子时,检察官有针对性地采取迂回包抄、直接切入等审讯策略,使其一步步认罪;为了出庭公诉能够稳操胜券,检察官进行了大量细致的案头工作。

    大案要案的办理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40年里是一个主题。比如,2014年,在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的起诉环节,办案检察官面对移送的1300多卷案卷材料,通过依法监督,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千余条,书面检查意见890余份,共制作阅卷笔录2936份400余万字,提审犯罪嫌疑人180余人次,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涉案犯罪事实均得到有力指控。

    面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及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坚决惩治犯罪绝不手软。

    拉萨“3·14”打砸抢案件发生后,最高检建立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派员指导、参与办案,最终该案30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发生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营救了60多名群众,对该事件中6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2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追根溯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之初就有据可循。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基石。1982年宪法,又首次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

    随着打击刑事犯罪的相关法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1996年4月起历时三年的第二次“严打”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约176.9万人,提起公诉约175.9万人。

    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毫不手软。而对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群众财产安全的经济犯罪,检察机关也是重拳出击!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各种经济犯罪也日渐猖獗。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把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惩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确立为一项重大任务,坚决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骗税、金融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查处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等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为发展市场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严重经济犯罪时有发生,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始终保持对经济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与此同时,结合办案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监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了经济建设有序健康发展,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忠诚护法——不让百姓权益公共利益“裸奔” 

    不仅仅是刑事领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频频发力。

    时光倒推27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两个“首例”抗诉案件,用事实“宣告”,用抗诉方式保护百姓权益不“裸奔”,不再是刑事诉讼的“专利”。

    ——1991年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就伊犁地区伊精联营建筑三队申诉案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首例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

    ——1991年 1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就东台市东台镇水产养殖场不服射阳县法院行政裁定申诉案,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首例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纠纷与诉讼逐渐增多,民事检察制度迈出改革发展的新步伐。

    1986年,部分检察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法律监督试点工作。1987年,最高检确定“积极试点,稳步发展”的方针,开始尝试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88年4月,最高检决定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研究小组。1988年9月,最高检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发展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范围不断丰富,监督体系越来越趋于完善。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成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一把利剑!

    代表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新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试点决定,试点期间,最高检和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敢啃“硬骨头”,办理了一大批危害公共利益案件,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专项监督活动。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在法律上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诉麦瑞标、麦瑞钟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违法行为人已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后,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用40.19万元,切实保护了生态环境。

    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对湖北省郧西县个体工商户周克召销售假冒的“云鹤”牌精致碘盐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周克召消除危险,收回流通中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扩大了法治教育效果。

    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敢于监督、勇于作为的表现,实实在在践行了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宪法定位。这对于创新开展新时代检察工作,开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

    40年法律监督成绩斐然。沿着老一辈检察人的足迹,新时代的检察人将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更好地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愈行愈笃,一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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