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标准如下:
一、受理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立案。
二、审查标准
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回复。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