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按照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要求,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职能职责,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对本院管辖的应当导入司法程序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进行梳理,特制定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如下:
一、民事诉讼监督
(一)申请监督范围
序号 |
民事诉讼监督范围 |
1 |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
2 |
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
3 |
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
(二)法定途径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监督申请,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
(五)不服本级答复的申诉途径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行政诉讼监督
(一)申请监督范围
序号 |
行政诉讼监督范围 |
1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
2 |
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
3 |
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
4 |
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
(二)法定途径
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途径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以及逾期未按要求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在七日内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五)不服本级答复的申诉途径
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一)申请监督范围
序号 |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范围 |
1 |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 |
2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
3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4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
(二)法定途径
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控告人、申诉人向人民检察申请监督。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办理程序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
(五)不服本级答复的申诉途径
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四、国家赔偿
(一)申请赔偿范围
序号 |
国家赔偿范围 |
1 |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
(二)法定途径
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四)办理程序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已经立案的赔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五)不服本级答复的申诉途径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提出申诉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