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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场新闻发布会回应关切
时间:2023-11-2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字号: | |

“只有严格‘依法’才能真正做实‘平等’”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的特别报道


“通过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好地帮助和引导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


“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102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媒体关切给予回应。


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要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犯罪,在法治轨道上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制定发布系列规范性文件等,打出法治“组合拳”,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重大部署。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遵循,注重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注重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注重系统梳理整合最高检此前发布的涉民营经济保护相关文件的内容。”高景峰指出。


据了解,《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提出明确要求。对此,《意见》专门强调“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要求“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高景峰介绍说,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初具,政治性、时代性和检察性日益鲜明,以“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为特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并实质化、专业化运行,得到各方面的广泛认可。


数据显示,截至20239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81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527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2898家企业、610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136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检察机关要会同法院加强实践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类型、案件范围、适用阶段、程序环节,拓展制度适用空间,充分释放改革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针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张晓津如是说。


坚持法治思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常面临着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情况,特别是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生存。《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要求,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高景峰介绍道,《意见》注重系统梳理整合此前最高检发布的涉民营经济的相关文件内容,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结合检察办案实际,与时俱进地对把握相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予以明确——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等等。


严格把握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犯罪认定标准。《意见》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以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比如,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严格‘依法’才能真正做实‘平等’,才能促进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张晓津表示,在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民企发展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特别是考虑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可能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张晓津特别指出,要围绕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创新服务举措,推动诉源治理。“建立企业涉法涉诉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围绕涉财税、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领域违法犯罪常见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对违法犯罪早发现、早查处、早预防。”


依法惩治、积极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也越来越突出。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张晓津强调。


司法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互相控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背后关系复杂,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难度大。


张晓津表示,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尤其是全面收集、审查纠纷双方的经济往来活动,从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就一笔或者几笔资金往来判断罪与非罪。


“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既要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也要考虑到民营企业治理中的实际情况,由内而外强化犯罪预防和治理。”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过程中,要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研究解决好民营企业报案处理问题,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造成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作为“四大检察”之一,民事检察部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价值。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如“甲劳务公司与乙建设集团、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厘清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为甲劳务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实现“监督一件,影响一片”的效果,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导向。


据了解,围绕“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意见》明确强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王莉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民事检察部门将结合贯彻落实《意见》,从四个方面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工作——


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合同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尊重契约自由,维护交易安全,审慎认定合同无效情形;坚持契约精神,宣示正当权利的行使规则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精准办理涉民营经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帮助民营经济缓解资金压力;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穿透式审查”,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的真实法律关系,严格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公司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促进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安全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资金压力大等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助力中小微民营企业纾难解困。


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担保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形成民营经济从事商事活动的良好预期,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益,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刑民交叉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准确界定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合理界限,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社会经济交易秩序,提振民营企业预期信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是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对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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