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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的40个首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第一案
时间:2018-08-27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事件:最高检就翁贵祥死刑缓期执行案提起抗诉

地点:北京

时间:1981年3月26日

  1981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杀死妻女的翁贵祥死刑缓期执行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于同年5月16日改判被告人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

    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依照法律程序,首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翁贵祥,男,30岁,浙江省萧山县人,原系上海市锦江饭店职工。翁贵祥于1980年4月30日晚7时许,因嫌其妻汪玲萍回家太晚,引起争吵,继而用铁榔头猛击汪玲萍的头部,汪当即死亡。随后翁贵祥又用榔头猛击两个女儿(翁华倩,7岁;翁华伟,5岁),母女三人当场均被翁贵祥杀死。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8月2日判处被告人翁贵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翁贵祥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10月9日撤销原判,改判翁贵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宽改判翁贵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错误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了此案,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翁贵祥杀人案改判不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并提审了被告人翁贵祥,认为翁贵祥杀死妻女,罪行极为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5月16日改判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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