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活动。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随着事实、证据、情节发生变化,或者具有一些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会对他们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二、 谁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也可以依申请启动。就依申请启动来说,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提出,不过提出申请需要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其实法律对于提出申请本身是没有限定的,只是有些案件即使提出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建议有针对性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大多是比较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案件,对于实施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主犯、涉嫌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或者有其他较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一般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 向谁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应该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申请。
五、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是啥?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如果具有法定情形的,经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没有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决定不予立案,并在三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立案后会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
如果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经审批后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如果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会在10日内将审查的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 检察机关应当/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情形有哪些?
(一)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二)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