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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诉至法院案件调解or判决的区别,当事人你知道吗?
时间:2018-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当事人往往最关心的就是案件结果如何,是胜诉还是败诉?但无论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会以判决、调解或者裁定的方式作出,因裁定主要适用程序性问题,所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便是判决和调解。

    那么问题来了,当事人,你们对民事案件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法律区别了解吗?分清两者区别,才能在诉讼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是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条件、以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为内容的一项诉讼制度。即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调解的特点

(1)
法院调解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个别案件外,其他一切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用调解方式加以解决。  

(2)
调解贯穿于各个审判阶段,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果事实清楚,可以进行调解;在开庭审理中,直至辩论终结作出判决前,也可以进行调解。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不论是按普通程序,还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3)
调解并非审理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不是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  

(4)
法院调解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判决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完结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下面我们来说一说, 

民事调解民事判决的法律区别有哪些。 

一、法律效力的区别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终审判决,民事判决生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一样具有约束力、既判力和执行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再审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要再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二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再审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从而启动再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判决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只要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即可,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再审。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还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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