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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未开车,却被追究了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究竟咋回事?
时间:2018-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民众所共知的常识,但自己明明没开车,怎么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了呢?这着实让老王郁闷了一番!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老王向检察官说出了心中的疑问。“检察官,你们是不是搞错了?”

    案情回顾1:

    原来,老王与小庄是多年好友,平时相聚喜欢小酌几杯。2018年10月初的一天,小庄到老王家做客,老王热情款待,让小庄多喝了几杯。

    20时许,小庄准备离开老王家时因交通不便,不好打车,便向老王借用摩托车,老王明知小庄大量饮酒但碍于情面也就将摩托车借给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小庄。

    21时30分许,小庄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小海撞倒,所幸,未造成严重伤害。经鉴定,小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老王表示自己就是提供摩托车,是小庄驾驶的,怎么就构成共同犯罪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老王明知小庄大量饮酒驾驶摩托车会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危险,仍然向小庄提供摩托车,试问如果老王不向小庄提供摩托车,小庄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老王和小庄的行为互相补充,形成整体,共同导致了最终的结果,所以老王也要对危险驾驶罪承担刑事责任。

    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老王表示自己吃了不懂法的亏啊!

    简要案情2:

    小峰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阿荣旗公安局民警找到小峰核实情况时,小峰的哥哥小宇明知小峰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向民警谎称自己才是车辆驾驶人,并非小峰驾驶的车辆。民警将小宇带到阿荣旗公安局进行调查。随后,小宇因涉嫌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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