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情介绍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务指南
检务须知
统计总结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网上申诉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案件信息公开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阿荣旗检察微博
阿荣旗检察微博
阿荣旗检察微博
阿荣旗检察微信
阿荣旗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合理使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损坏该担责吗?
时间:2024-02-22  作者:  新闻来源:人民网  【字号: | |

案例

某集团举办大宗电器试用活动,指定电器可免费试用七天,试用满意再付款,不满意则可以退货。小林满心欢喜地领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才过两天,空调外机就被大风刮起的杂物刮花了。小林想把空调退了,销售经理却以空调外机损坏为由要求小林赔偿。小林需要赔偿吗?

以案说法

不需要。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责编:薄晨棣、马昌)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 邮政编码:1627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