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郭和小杨是多年的同事。某日,小杨向小郭借车,而小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小郭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小杨。小杨在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小郭需要承担责任吗?
以案说法
需要。小郭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 邮政编码:1627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蒙公网安备 15072102000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