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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一案例入选最高检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6-10-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静、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张某静、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通过社交网络平台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商户被告人张某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核实上家食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等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等联系六名商家洽谈代理事宜后,购进简称“蓝咖”“黑咖”的减肥咖啡,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以及发展下游代理商的形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马某作为张某静的下游代理商,购买“蓝咖”“黑咖”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销售过程中,张某静的上家出现失联、频繁更换收款账号等情况,部分消费者反映服用上述产品后出现无力、心慌、恶心、冒汗等不良反应,个别消费者因服用后身体不适自行委托鉴定,发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并告知销售者。张某静、马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仍继续销售。经鉴定,涉案“蓝咖”“黑咖”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诉讼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静、马某提起公诉。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静、马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静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依法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对张某静减轻处罚,对马某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国家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与电商平台和直播带货等公开销售方式不同,在社交网络平台销售模式中,被告人通过网络宣传、私聊议价售卖、电子支付结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容易逃避监管。本案被告人张某静利用经营实体店铺积累的客源,在社交网络平台宣传并发展下线代理商,犯罪的隐蔽性强,增加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取证难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固定涉案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主观明知证据,查清完整犯罪链条。司法机关还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会签《食品安全领域公益保护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信息互通、行刑衔接等机制,并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结合线下社区普法、线上官方公众号以案释法,警示网红瘦身食品潜在风险,提升群众对网络食品安全的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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