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院情介绍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务指南
检务须知
统计总结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网上申诉
律师预约平台
法律咨询
案件信息公开
代表委员联络平台
阿荣旗检察微博
阿荣旗检察微博
阿荣旗检察微博
阿荣旗检察微信
阿荣旗检察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行政检察知多少】今日带您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时间:2025-08-07  作者:  新闻来源:阿荣检察  【字号: | |


“不起诉”是否就意味着“不处罚”?您是否也有过类似的疑问呢?下面就让我们带着这个问题一起走进今日的行政检察小课堂!



学习要点一: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学习要点二:为什么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的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进,不仅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检察之治”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学习要点三:行刑反向衔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应当围绕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和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一)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学习要点四: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不起诉”“不处罚”。2023年以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43件、其中作出终结审查决定16 件、作出《检察意见书》25 件(累计建议行政机关对43名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异地检察机关办理1 件、答复异地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函1件。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更是守护民生福祉的法治承诺,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将持续高质效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探索推进不起诉决定的后半篇文章,确保罚当其错,为实现从治罪治理的有效转变贡献检察力量。



文字杨丽杰
编辑:阿检郎

审核:艾海哲 李红艳 刘 丽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 邮政编码:16275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