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之一,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那么民事检察具体是干什么的呢?这就要从民事检察的五大职能说起。了解民事检察的职能您就知道民事检察具体干啥的啦,更知道民事检察能为您干些啥!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经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后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特别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受理!

职能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审查与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审判人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具体如下: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职能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审查与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侵害自身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1.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2.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适用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结案方式;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查封、违法拍卖等。
3.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情形,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等。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当事人采取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获取生效法律文书,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控告举报。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