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重点回顾:民事检察的五大职能,即对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的审查与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对虚假诉讼及虚假调解的审查与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如果您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却怕漏材料、白跑腿,别担心,本文专为你答疑。该备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等关键要点一次说清,帮你少走弯路,依法维权更省心!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依法提供如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2.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1.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2.在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至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前的期间内,不能立即产生对抗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效力,即原生效裁判的执行程序仍会进行。
3.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