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内容,关乎法律权威、国家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通过问答形式,结合具体法条为大家科普相关知识,让法治监督看得见、读得懂。
财产刑包括哪些内容?
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有监督职责吗?
答: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同时涵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及涉案财物处置等涉财产判项。检察机关依法负有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检察机关发现法院财产刑执行存在违法情形
可采取哪些监督措施?
答:可通过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
(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
(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
(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
(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
(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答: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答: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依法向人民法院移送涉案财物、相关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处置等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