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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照“过期”算无证驾驶吗?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判了
时间:2026-07-06  作者:  新闻来源:永州司法行政  【字号:大 | 中 | 小】

在日常生活中,

驾驶员或因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未及时更换到期驾驶证,

在此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属于无证驾驶吗?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受损方进行理赔?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8日,湛某在驾驶湘A牌小型客车超越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湘A牌车辆登记在湛某儿子湛小某名下,该车平时由湛某使用,湛小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湛某车辆驾驶证属超期未换证状态,超期时间超过一年。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4年6月6日,刘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在刘某住院期间,湛某垫付21939.58元,因双方就剩余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湛某、湛小某、A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湛某驾驶证在2022年6月期满,至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超期一年五个月,故湛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A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付义务,并依法享有向湛某的追偿权。

经法院核定,刘某各项损失合计87824.08元,事故各方应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各自承担其相应责任。本案中湛小某不存在违规出借车辆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湛某负主要责任(70%),刘某负次要责任(30%)。

综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的人身损害损失59267.5元进行赔偿,其余损失由湛某直接赔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驾驶机动车是具有一定技术性的行为,只有取得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驾驶资格才被法律允许驾驶机动车。初次申领的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在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可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可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可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若发现驾驶证已到期也应尽早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申请时间越早所需经过的审核程序越简单。

在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时,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超过有效期一年又不满三年时,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但若超过有效期三年,此时驾驶证永久注销,需重新考取才具有驾驶资格。

在驾驶证超期未换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构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仅承担垫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驾驶人应遵守“无证不上路”原则,对驾驶证状态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及时办理换证手续,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避免因疏忽导致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一审:张艳;二审:林利军;三审:蒋金银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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